合同解除溯及既往效力是怎麼規定的
一、合同解除溯及既往效力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解除溯及既往效力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是一個在學術界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立法對此也沒有明確規定。但由於它直接與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相關聯,又是合同解除制度必須給予回答的問題,對這一問題的不同回答,實際上暗含着對合同解除法律後果的不同界定。司法實踐中有以下兩種不同觀點:
1、合同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但特殊情況下應對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出某些限制,主要是難以恢復原狀和損害第三人的情形。只有這樣,才能保護非違約方的合法權益並制裁違約方,這是當前的主流觀點。
2、合同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除非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
二、合同解除後產生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復原狀還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佔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3、賠償損失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因為關於合同解除方面的法律制度也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斷的進行着調整,當前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話,肯定得按照現在的法律制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前後法律制度有所衝突的話,要根據合同的內容跟性質來分析是否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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