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及構成要件是什麼?
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及構成要件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國家賠償法》第2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只有違法侵權的,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並不違法,即使給他人權益造成損害,也不由國家負責賠償。
違法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違反歸責法律造成他人權益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即以行為違法為歸責標準,而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因為國家活動是運用強制權力的活動,強制他人意味着影響其權益,合法影響權益是每一個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負擔,只有當這種影響違法之時,才構成對他人權益的損害,對此國家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國家賠償的違法歸責原則中的“違法”應作廣義的理解:不僅指違反實定法,還包括違反法的基本原則;不僅指違反法律上對國家機關的要求,還包括違反法律對公民合法權益的確定。
總之,只要能夠證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或公民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即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構成要件:
1)侵權行為主體要件。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侵權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被授予的職權只限於行政職權,不包括司法職權)。
(2)侵權行為要件。侵權行為的存在是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即國家侵權行為的主體的哪些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首先,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國家只對執行職務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而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之外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縱然違法,只能對行為人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不能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其次,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違法,職務行為只有在違法的情況下才會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如果是合法的職務行為,引起的是國家補償,而非國家賠償。所謂違法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行使職權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損害結果要件。損害結果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觀損害。即有損害,才會有賠償。並且,損害結果只有具備以下特徵,才可以獲得國家賠償:①合法權益的損害具有現實性,即已經發生的、現實的,而不是未來的、主觀臆想的;②損害必須針對合法權益而言,違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不引起國家賠償;③損害必須是直接損害,而不包括間接損害。
(4)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職務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的行為的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結果之間必須有必然的、內在的、本質的聯繫。只有兩者之間具有這種聯繫,國家才負責賠償。
因此,只有以上四個要件均具備時,國家才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在我國,要申請國家賠償的前提就是國家機關產生了違法行為,如果沒有違法行為產生,則是不能申請國家賠償的。另外還有四個構成要件,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或工作人員,存在侵權行為,並且對公民產生了損害,這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是存在的,否則國家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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