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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是什麼意思?

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是什麼意思?

一、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是什麼意思?

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確定國家賠償是否執行的前置標準,國家賠責任原則不僅僅侷限於不法侵害的結果產生的賠償,還包括執法部門、人員的過程責任,過錯責任等等。

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有哪些種類

(一)過錯原則

由於國家賠償制度是從事侵權賠償制度發展而來的,因而民事侵權制度中確定歸屬的過錯原則便對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產生了深刻影響,在受民法影響較深的國家便是如此。這些國家在其國家賠償制度中也採用了民法的過錯原則作為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二)無過錯原則

該原則產生於19實際下半葉,此時期因科技迅猛發展及政府權力擴張,造成公務活動帶來的一場危險情況隨之增加。在這種情況之下,即使政府活動不存在過錯,也可能導致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而過錯原則對此損害的救濟顯得蒼白無力,為了彌補過錯原則之不足,因而便產生了危險責任原則,也叫無過錯原則。危險責任是“國家或公共團體及其公務員因行使公權力,執行公務,所形成之特別危險之狀態,致人民之權利發生損害,法律不評價其原因、行為之內容,而由國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三)違法原則

違法原則是以職務行為違法為歸責的根本標準,而不問起過錯有無。瑞士首先採用此歸責原則,瑞士《聯邦責任法》第3條規定:“聯邦對於公務員行使職權是,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不問該公務員有無過失,應負賠償責任。”該罰中所指的違法,包括以下情形:

1、違反法律秩序,明示或默示保護某種法益之法令或禁令;

2、違法為避免職權時發生損害而設置的內部業務規定;

3、濫用自由裁量權。

三、相關知識:賠償費用

國家賠償的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了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了涉外國家賠償的原則:"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

如果公民做出了違法行為後,司法機關也是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和處罰,但是當出現了因為某些原因做出了錯誤了處罰決定後,也是會給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一定的損失,所以當事人也是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索要國家賠償,具體金額會根據受害人的平均收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