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罪法不溯及既往是什麼意思?
一、高空拋物罪法不溯及既往是什麼意思?
高空拋物罪法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法律約束昨天的行為。《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相關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這是刑法的溯及力問題,我國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刑法對其生效之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是,舊法規定為犯罪而新法處刑較輕的,適用新法。
二、 高空拋物如何判刑?
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小區經常有人高空拋物,該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物權法等規定,高空拋物是違法行為。遇上這樣的情況,首先應第一時間向社區所在物業管理公司反映。如果發生了高空拋物,造成財產、人身傷害,物管公司不是一點責任也沒有,而是在一定條件下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因為,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區公共秩序的責任,或維護區域內秩序的責任。高空拋物是破壞小區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設法防止應是物管公司的職責之一。根據法規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現實生活中,人們需要依據行為發生時候的法律,來指導自己的行為,如果法律溯及既往的話,那麼人們發生行為時的後果,將處於不確定的情況,可能會因為未來的法律變化而變化,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或者是遭受損失,人們沒辦法知道自己行為的後果,影響個人生活和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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