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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的國家賠償的情形包括哪些

刑事案的國家賠償的情形包括哪些

國家在治國的時候一個最根本的原則就是要民主治國,所以國家的權力機關必須要受到法律制度的約束,甚至為了保障我國的法制建設,國家專門制定的有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在一定程度上規範了國家的權力。比如在刑事案件當中符合某些特殊情形的話,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那麼,刑事案的國家賠償的情形包括哪些?

刑事案的國家賠償的情形包括哪些?

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九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通過以上的資料大家可以看出,刑事案的國家賠償的情形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對我國公民逮捕以後,人民法院卻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在破案的過程當中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冤假錯案的等這些情況都可以要求國家賠償。申請國家賠償不是大家想的那麼簡單,而且國家的權力機關一般都是依法辦事的,所以申請國家賠償的案例還比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