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財產保全國家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事財產保全國家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因財產保全問題申請國家賠償的情形
1、依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導致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害;
2、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害的;
3、法院依職權作出錯誤財產保全和執行措施導致案外人財產損害的; .因財產保全問題申請國家賠償的賠償辦法《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4、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申請國家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有以下幾類行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二、違法採取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為:
(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採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為重複採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三、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種行為:
(1)依法不應當採取保全措施而採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範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3、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也就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錯誤的,包括6種行為:
(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2)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3)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4)明顯超過申請數額、範圍執行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5)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
(6)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綜上所述,當事人遭受到財產損失要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裁決,申請人對於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人民法院對判決或者裁定的文書執行錯誤的,致使其他人遭受經濟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支付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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