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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國家賠償申訴書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刑事國家賠償申訴書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在刑事案件領域,當冤假錯案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賠償義務單位申請國家賠償,如果對法院裁決的賠償金額不服,或者認為法院裁決有誤,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提出申訴的時候,需要提交申訴書、身份證及原裁決法律文書等。那麼刑事國家賠償申訴書應該寫清哪些內容?下面就讓小編介紹下有關知識吧。

一、刑事國家賠償申訴的情形包括哪些?

有以下八種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決定重新審理: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決定的;原決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決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決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原決定遺漏賠償請求,且確實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據以作出原決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原審理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二、申訴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申訴書;

2、申訴人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或者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3、委託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和律師執業證複印件;

4、賠償義務機關和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5、支持申訴請求的證據材料及材料清單。

三、申訴書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1、申訴人的基本情況。自然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有效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繫方式;

2、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稱或被申請確認的人民法院的名稱;

3、具體的申訴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證據;

4、受理申訴的人民法院名稱(國家賠償案件應寫為: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國家賠償確認案件應寫為:最高人民法院);

5、申訴人應在申訴書上簽名或蓋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由此可見,按照法律規定,在八種情況下,當事人提出的關於國家賠償的申訴,法院都要進行受理。在當事人提交的刑事國家賠償申訴書中,應該寫清申訴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的名字、申訴要求及支撐自己觀點的事實與依據。法院接到申訴請求後,會組織專業人員審查,通常會在一個月內出具新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