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國家賠償包括哪些賠償
一、我國的國家賠償包括哪些賠償
國家賠償的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我國的國家賠償包括三種:金錢賠償、恢復原狀、返還財產。我們國家所進行的一些法律,都是人人平等的原則進行的,因為,這點可以今天到了國家賠償的一些具體法律當中,可以看出來,如果要進行國家賠償的話,那麼肯定是存在着賠償的具體方式的。
(一)金錢賠償:指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後,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金錢賠償的適用,一般應以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前提。具體講,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及生命健康權的;
(2)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經滅失、拍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被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有重大困難的;
(4)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與法律規範相牴觸的。
(二)恢復原狀: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願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來狀態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它通常適用於以下情形:
(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恢復原狀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
此外,國家賠償中的恢復原狀的適用範圍比民事賠償中恢復原狀的使用範圍要廣,除了財產的恢復原狀外,還包括權利的恢復原狀,如恢復原居住地的户口、恢復職級。
二、法律規定
(1)原物存在;
(2)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如果原物已被運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則不如金錢賠償便捷。
(3)不影響公務。如果原物已用於公務活動,返還會影響公務活動時,應採用金錢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意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v,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利益的法定時期,超過該時期的,權利人即喪失起訴權,人民法院對其權利也不再加以保護,因此,受害人提起國家賠償應在有效的訴訟時效內進行。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從侵權事實被確認之日其計算。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綜上所述,國家賠償的方式有很多種,一般會以金錢的方式來進行賠償,還有就是對原來財產進行返回或者回復原裝,但是國家賠償也是有時效規定的,對於侵犯了公民的權利的,需要在一定的時效內提出國家賠償才能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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