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羈押國家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無罪羈押國家賠償規定是什麼?
無罪羈押國家賠償規定是應當根據被羈押的時間長短來確定最終的賠償的數額,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二、無罪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是怎樣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根據這一規定不難看出,再審改判無罪的,如被告人不上訴,未經第二審程序,一審判決生效的,原一審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的,二審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三、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無罪釋放的情形屬於《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情形的,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國家賠償,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在當代社會如果存在着國家賠償這個問題的話,那麼肯定就會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是國家機關本身在履行相關的職務行為的時候發生的一些錯誤,所以不需要對此進行懲罰,也需要對於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一定的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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