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未遂與預備的區別是什麼?
一、 綁架罪未遂與預備的區別是什麼?
綁架罪中預備、未遂或者中止是綁架罪量刑必須考慮的法定從寬的量刑情節。但是,犯罪未遂和預備是有區別的,表現如下:
1、發生的時間不同。
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着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刑事責任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於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為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保護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二、綁架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對構成綁架罪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如實施強姦等犯罪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綁架罪是屬於犯罪事實嚴重惡劣的情況,司法機關應當立即對綁架的犯罪分子實施控制,並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標準來進行量刑處理,如果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是需要從嚴進行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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