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綁架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綁架與詐騙罪的區別是構成要件不同
1、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
(2)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
(3)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2、綁架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
(2)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3)主體。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
二、綁架罪量刑標準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三、詐騙罪的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由此可見,綁架罪和詐騙罪之間其實根本沒有任何的可比性,因為不管從哪方面來説,這兩個罪名之間沒有任何的聯繫。相同的就是我們在生活中遇到這些刑事犯罪活動的時候,當時應該保持一顆足夠理智冷靜的心態去選擇應對方法,要相信司法機關的辦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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