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犯罪手段有哪些
貪污罪的犯罪手段有:
1、侵吞財物;
2、竊取財物,是指利用職務之便,採取祕密竊取的方式,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物非法佔有的行為;
3、騙取財物,是指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4、其他方法。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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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賄賂罪怎麼認定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介紹賄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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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既遂的認定有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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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收賄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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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介紹受賄罪,但是如果符合以下要件的,構成介紹賄賂罪:一、犯罪客體,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公職人員及其他公務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二、犯罪客觀方面,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介紹賄賂的行為,即在受賄、行賄雙方之間溝通、聯絡、撮合,起媒介作用的行為。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