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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犯罪手段有哪些

侮辱罪犯罪手段有哪些

不管是怎樣的犯罪,其都是有一定犯罪行為的,我們也可以稱之為犯罪手段。犯罪手段大多時候也是立案標準當中的內容,不同的犯罪手段意味着最後的量刑標準是不同的。現實中犯罪手段分為了作為與不作為,而今天我們將要對侮辱罪犯罪手段進行了解,希望以下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一、侮辱罪犯罪手段有哪些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侮辱罪的犯罪手段有以下幾種:

1、暴力侮辱人身,這裏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糞便潑人,以墨塗人,強剪頭髮,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而不是指毆打、傷害身體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和行為,則應以傷害罪論處。

2、採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醜,難以忍受,如口頭散佈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隱私,詆譭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二、民事侵權侮辱行為與侮辱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是:

1、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

構成侮辱罪的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民事侵權的侮辱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款規定,僅限於“造成一定影響”的侮辱行為。

2、行為的對象不同。

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權侮辱行為的對象可能為法人。《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2款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詆譭、誹謗他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侮辱法人的名譽可以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而不構成侮辱罪。

3、對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

侮辱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權的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也有過失。即民事侵權行為人只要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了對他人人格、名譽的損害,就應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

綜上,侮辱罪的犯罪手段也就是犯罪行為主要表現為上述三種情況,包括通過暴力方式侮辱他人人身、通過文字方式進行侮辱等等。當然要是還有其他行為也是符合侮辱罪犯罪行為的話,那麼也是要進行處罰的。如果你還有這方面的問題需要詳細瞭解,建議諮詢本站網站專業的刑事律師,他們將為你提供更加全面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