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與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
侵佔罪是對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這三種特定對象進行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由於侵佔罪與貪污罪都具有意圖將自己合法控制的財物變成自己非法所有的特性,致使二者常常混淆。那麼究竟貪污罪與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貪污罪與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犯罪對象不同。
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二)犯罪主體不同。
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三)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二、侵佔罪有哪些特徵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從定義上看,侵佔罪具有以下特徵:
(一)構成特徵
1、侵佔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2、侵佔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侵佔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二)對象特徵
侵佔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佔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一個關鍵區別在於侵佔包括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為特徵,即合法持有 非法侵吞:行為人將自己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並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的。
(三)行為特徵
除了要佔有他人財物之外,還必須具備“拒不退還”的行為才構成侵佔罪。
根據規定,侵佔罪是一種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司法機關就不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您作為受害者,想要追訴侵佔人的刑事責任,可以委託專業的刑事律師,這樣才能更有把握。至於貪污罪與侵佔罪的區別,本站小編在上文中為大家總結了三點,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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