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的犯罪手段都有哪些
在實施犯罪的情況下,肯定是會有相應的犯罪手段、行為的,同時當這些行為、手段達到了規定的標準之後,那麼才可以認定構成犯罪。那對於綁架罪這種暴力犯罪而言,法律中規定的綁架罪的犯罪手段都有哪些呢?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綁架罪的犯罪手段有哪些
綁架犯罪的犯罪手段多種多樣,因人、因地、因時、因事、因條件而異,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使用暴力手段綁架他人,即對被害人的身體直接實施暴力,違背被害人意志而劫持他人的行為;
(2)使用脅迫手段綁架他人,即對被害人實施精神強制,使之不敢反抗,違背被害人意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為;
(3)使用麻醉手段綁架他人,指通過強制或欺騙注射、強制或欺騙服用麻醉藥物的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為;
(4)欺騙方法,即以虛構事實,製造假象的方法將受害人騙至某一地點控制起來以要挾他人的行為;
(5)偷盜嬰幼兒,即以祕密竊取的方法將不滿6週歲的嬰幼兒挾持到一定地點控制起來要挾他人的行為;
(6)其他方法。
二、綁架罪與非罪的界限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只要以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實施了綁架和勒索行為,就構成綁架罪,而沒有危害後果和情節的限制。因此,行為人的動機、實施綁架的手段、勒索的內容、勒索的程度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危害後果等是決定社會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就不按犯罪處理。如被害人拖欠工資、債務而索要少量超出工資、債務範圍的錢財的,或因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扣押被害人,提出讓媳婦回家的等都不宜按綁架罪論處。
如被告人甲與女友乙因終止戀愛關係而分開,一日甲用威嚇的手段將乙的弟丙綁架於家中,並及時給乙的家人打電話,要求與乙見面。在綁架的過程中,甲沒有采取任何的暴力手段,且甲與丙認識,前後經過6小時,丙沒有發生任何的人身危害。
再如,被告人丙與丁是同公司的職工,丁因做生意借丙的現金20000元,丙多次追要該欠款,丁未歸還,丁的生意做的也不錯,該款一直拖欠四年之久,丙十分惱恨,一氣之下,將丁的兒子騙至家中,隨後給丁打電話告知丁如果兩小時內不送交20200元錢,就把其兒子賣掉還債,兩小時過後,丁未送款,丙將其兒子放走,在其期間丙未對丁的兒子採用暴力、脅迫的手段。
上述兩個案例,從形式上看,均符合綁架罪的特徵,但實質兩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顯然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不應按犯罪處理。從作案的目的看,兩被告人都不屬於重大的違法目的。從作案的手段上看,兩被告人都未採取嚴重限制人身自由的綁架手段。從危害後果上看,兩案都未達到嚴重的危害後果。因此,應當認定兩被告人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且社會危害性不大,均不應以犯罪論處。
在實施綁架的過程中往往會採取暴力行為,因此就有可能給受害人人身造成損害,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要是綁架並導致被害人死亡的話,那此時可以直接判處行為人死刑。若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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