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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行賄罪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貪污罪行賄罪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一、貪污罪行賄罪減刑的條件有哪?

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二、貪污的量刑標準

貪污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行賄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390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貪污罪,行賄罪和受賄罪是三個不同的罪名,不管是構成貪污罪還是行賄罪,在考察隊罪犯是否適用於減刑的時候,考察條件都是一樣的。但因為貪污罪被判處死緩的,對這類罪犯在進行減刑的時候,可能就相對有非常嚴格的條件限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