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的區別有哪些
利用職務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將原本屬於國家或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是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的共同特性,這也導致了這兩個罪名在司法實踐中常常爭議很大,容易混淆。那麼什麼是職務侵佔罪,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的區別是什麼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職務侵佔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從定義上可以看出,本罪的成立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 職務侵佔罪
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二、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的區別
(一)主體要件不同。
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二)犯罪行為不同。
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三)犯罪對象不同。
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範圍內或者是工作範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四)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
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佔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上文中,詳細對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進行了區分,此二罪主要是在四方面存在不同,包括情節要求、犯罪對象、犯罪行為以及主體要件。具體的內容,各位可以從上述內容中進行詳細瞭解。本文由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編輯,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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