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有哪些犯罪手段?
近年來,各地發生的強姦案件在不斷的增加。對於這樣一種犯罪來講,其具體的犯罪手段肯定是與其他的犯罪不同。那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強姦罪有哪些犯罪手段呢?通過對犯罪手段的分析,我們能夠大致的判定一下現實中的行為是否構成此罪。
一、強姦罪有哪些犯罪手段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由此可以看出,行為人在實施強姦行為時,主要使用的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
(一)“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採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二)“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的手段。
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不能都視為強姦。行為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係,迫使就範,如養(生)父以虐待、剋扣生活費迫使養(生)女容忍其姦淫的;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姦淫婦女的,都構成強姦罪。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不定為強姦罪。
(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姦淫。
二、哪些行為不是強姦行為
(一)有些幼女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徵以及本人謊報年齡,確實認為不像幼女,主動要求或在幼女的主動要求下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的。根據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被告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的規定,該性行為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二)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翻臉,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後,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情況把通姦説成是強姦的,根據《解答》的規定,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三)第一次性行為是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且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方男子發生性行為的,根據《解答》的規定,也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四)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夫妻間也會發生一些強姦行為。一般認為,夫妻之間既已結婚,即相互承諾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義務,雖然其同居義務是從自願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續期間,也應排除該行為構成強姦罪。
按照規定,強姦罪的犯罪手段主要分為了三種,包括暴力手段、脅迫手段以及其他手段,只要行為人採取了其中任何一種手段侵犯了被害女性的性自由權,那麼就可以認定為犯罪。上述就是對“強姦罪有哪些犯罪手段”的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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