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跟受賄有哪些區別,貪污受賄犯罪故意怎麼認定
貪污跟受賄屬於貪污賄賂犯罪當中最常見的犯罪,同時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最常犯的兩個,我國對貪污跟受賄的立案標準、量刑標準規定的一樣,因此就導致一部分人無法準確區分貪污跟受賄。那到底這兩個罪名之間有哪些不同之處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貪污跟受賄有哪些區別
受賄罪與貪污罪的相同點是:犯罪主體都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觀方面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但是,兩者又有如下區別:
1、侵犯客體不同。受賄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2、侵犯對象不同,受賄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貪污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共財物。
3、客觀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賄罪是採取為他人謀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貪污罪是採取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自已主管、經營、經手的公共財物。
4、主觀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賄罪是為了取得他人或單位的公共財物,貪污罪是為了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二、貪污受賄犯罪故意怎麼認定
(一)貪污受賄犯罪在犯罪主觀意識上是出於故意的,實踐中怎麼認定這種故意的犯罪意識呢?根據今年兩高出台的《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特定關係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後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二)司法解釋規定
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出於貪污、受賄的故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之後,將贓款贓物用於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貪污罪、受賄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
特定關係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後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因此,只要是非法獲取財物的貪污、受賄行為,不管事後贓款贓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於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也不影響貪污、受賄罪的認定,以此堵住貪污、受賄犯罪分子試圖逃避刑事追究的後門。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身邊人”收錢行為的刑事責任問題。本着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該行為能否認定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犯罪,關鍵看其對收錢一事是否知情及知情後的態度。
為此,《解釋》第16條第二款規定,特定關係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後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根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這裏所稱“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上文中小編為大家總結了四點,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而要是説到貪污跟受賄的相同之處,無非就在於犯罪主體、立案標準以及量刑標準上面。由於之前我國對貪污罪、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做出了修改,因此現在需要按照最新的規定來追究罪犯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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