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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聚眾鬥毆罪量刑標準

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年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持械聚眾鬥毆的如果是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對其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從輕或減輕處罰。

16歲聚眾鬥毆罪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