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裁決誰執行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簽訂的仲裁協議,依法對涉外經濟爭議、海事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需要到專門的涉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在對涉外仲裁案作出了裁決之後,需要嚴格按照涉外仲裁執行。但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
1、涉外仲裁裁決在中國的執行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有關規定,對中國的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須提出書面申請,並附裁決書正本。如果申請人為外國一方當事人,其申請書須用中文本提出。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按照{民訴意見》第315條,在這種情況下,被執行人應該提供財產擔保。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在外國的承認和執行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2款和仲裁法第72條的規定,中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財產不在中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由於中國已經加入《紐約公約》,當事人可以依照公約的規定或者依照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直接向該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中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
三、撤銷涉外裁決的法定理由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仲裁裁決的撤銷可以分為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和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兩者所依據的法定理由並不相同。其主要區別在於,撤銷國內仲裁裁決時,法院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審查裁決的程序事項和實體事項;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時,法院不能審查裁決的實體內容,只能審查裁決的程序事項,從而賦予涉外仲裁以優於國內仲裁的待遇。這種做法與縮小司法複審範圍、弱化法院干預的國際仲裁立法趨勢相符,其目的是在國際範圍內增強本國涉外仲裁的吸引力,這也符合國家的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仲裁法》 第58條,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事由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7、法院認定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在上述事由中,第1-3項屬程序審查的範疇,第4—5項屬實體審查的問題,第6項涉及仲裁員道德行為準則問題。前6項是由當事人舉證證明的撤銷理由,而第7項則是公共秩序問題,是由法院自行認定的撤銷理由。從這一規定來看,我國法院在撤銷國內仲裁裁決時審查的範圍是比較廣泛的。
《仲裁法》對於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並未直接規定具體的撤銷理由,而是援用《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具體為: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它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從上述規定來看,我國法院對涉外仲裁裁決一般只進行程序審查,而不審查裁決的實體問題。
上述兩類仲裁裁決的撤銷理由有部分相同或類似,如“沒有仲裁協議的”,“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仲裁規則)的”。兩者的本質區別在於,國內仲裁包含了事實的認定問題,而涉外仲裁不能審查事實問題。此外,國內仲裁還牽涉到仲裁員的道德問題。
大家應該都有了初步的瞭解,涉外的仲裁裁決涉及到的內容可以比較多,同時問題也是比較複雜的,大家需要在瞭解涉外仲裁裁決的基礎上進行深入瞭解,保障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確保能夠得到一個公平公正的裁決結果。多瞭解相關內容對大家只有好處沒有壞處,如果大家還有不明白的,可以諮詢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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