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條例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一、尋釁滋事條例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1、明確將“恐嚇”增加規定為尋釁滋事犯罪的行為之一,以嚴厲打擊那些使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威脅、滋擾他人,意圖對他人產生心理威懾,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恐慌的行為。這是針對實踐中發生的尋釁滋事犯罪出現的新情況,尤其是針對近年來黑惡.勢力尋釁滋事犯罪慣常採用所謂“冷暴力”、“軟暴力”手段等新情況增加的。
2、加大了對糾集他人多次尋釁滋事的主犯的打擊力度。規定“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所謂“糾集他人”,是指糾合、聚合他人,表明此類尋釁滋事行為不止一人蔘加,但不一定表現出嚴密的組織性,在大多數情況下,可能表現為多人或者很鬆散的團伙作案,也可能表現為以團伙形式作案。尋釁滋事罪的最高刑原來只有五年,考慮到以多人作案方式且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其社會危害性遠大於以個人單次作案,因此增加了一檔刑,將最高刑從五年提高到十年,可以並處罰金。適用本檔刑的一個必要條件是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並不要求每一次尋釁滋事行為都必須構成犯罪才能適用本款規定,只要糾集他人多次實施該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即符合本款的適用條件。
三、最新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核心內容: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的前提是必須構成該罪,刑法要求行為人的行為須達到情節嚴重方可構成,而判斷行為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要根據行為的方式、結果、時間、地點等綜合考量。在構成本罪的基礎上,最高檢出台了尋釁滋事罪立案追訴標準,同時,《刑法修正案(八)》也對本罪作出了修改。
根據刑法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綜合上面所説的,尋釁滋事的行為已經擾亂了我國的公共秩序,也會讓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只要造成國家或他人的傷害,那麼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節大小來進行判定,這樣才能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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