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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退保證金流程是什麼?

一、取保候審退保證金流程是什麼?

取保候審退保證金流程是什麼?

在取保候審結束後,當事人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對於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規定的,已交納的保證金,沒收部分或者全部沒收,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變更為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一)被取保候審人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二)被取保候審人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被取保候審人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四)被取保候審人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

(五)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

(六)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嬰兒而未逮捕,疾病症愈或者哺乳期已滿的。

三、取保候審之後的流程是什麼?

取保候審之後的流程:

第一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檢察院。

未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偵查期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二步,檢察院做審查起訴。

檢察院審查後,如果覺得案件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不起訴決定做出後,取保候審終止。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就會提起公訴。

關於審查起訴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案件到了檢察院,檢察院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三步,法院開庭審理。

案件被移送到法院後,法院會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和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取保候審之後的流程有三步:第一,立案偵查階段;第二,審查起訴階段;第三,開庭審判階段。在取保候審結束之後,遵守取保候審要求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去銀行領取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