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量兩起共犯是如何認定的?
一、尋釁滋事罪量兩起共犯是如何認定的?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共同犯罪。數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這裏有兩層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彼此聯繫,相互默契,結合成為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時,儘管所處的地位、具體的分工、參加的程度、甚至參與的時間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們的行為都是為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標,從而緊密相聯,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在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
二、釁滋事罪的實行過限問題
“共同犯罪中的實行過限,又稱為共同犯罪中的過剩行為,是指實行犯實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為”。多人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其中一人在犯罪過程中產生新的犯罪故意,並在此主觀故意的支配下實施了新的犯罪行為,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實行過限問題。例如在隨意毆打他人類型的尋釁滋事犯罪活動中,如果有行為人產生了故意殺人的故意,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對其他共同犯罪人應當如何處罰呢?我國刑法對實行過限問題沒有正式明確的規定。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主觀前提是對某一危害結果具有主觀罪過。由於超出共同故意的範圍,過限行為只能由其實行者單獨承擔刑責,其他共同犯罪人不因過限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這是我國刑法處理實行過限問題的基本原則。
要認定尋釁滋事罪的共犯,需要滿足上述條件。若構成共犯,在尋釁滋事罪共犯當中,具體分為了主犯、從犯、脅從犯等等,不同的身份,意味着不一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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