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的法條規定有哪些
尋釁滋事分為兩部分,尋釁,挑釁,滋事,毆打破壞等,在法律法條中有很多關於尋釁滋事的法條,規定了在不同情況下的尋釁滋事的情節嚴重性和相關量刑的標準,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尋釁滋事罪的相關法條。
一、刑法基本規定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號
第三十七條 [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8號; 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6〕1號 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第八條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第六十五條 在列車內,搶劫旅客財物,傷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在列車內,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敲詐勒索旅客財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這五條就是在不同法律中對尋釁滋事罪的相關定義與量刑標準,在一般情況下尋釁滋事按情節嚴重情況會分為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尋星滋事罪相關法條的知識,如果大家在這方面或者其他方面還有什麼疑惑的話歡迎來本站在線搜索或諮詢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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