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的舉證期限限制是什麼
我們講究用事實説話,事實呢就需要我們拿出證據來。在民事訴訟中,我們也都知道證據是十分重要的,在好的律師,沒有證據也是空唱。拿出證據的也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總不能一個案件一直等着證據的出現,這就涉及到了民事訴訟法中的舉證期限問題。
一、庭前準備階段舉證期限縮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第二審案件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二審案件沒有舉證期限,若提供新證據,除不開庭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以外,其他應在開庭前或開庭審理時提出的舊規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在縮短庭審前準備階段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的同時,又給當事人提供了在之後提供反駁證據或補正證據的機會;改變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簡單規定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訴訟實踐要求。
二、細化逾期舉證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條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新民訴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放棄了剛性的“證據失權”規則,以要求當事人及時提出證據的強制性規定,同時輔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證判斷,來審視當事人逾期提出的證據是否可以進入審判。但未細化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不同情形下法官應當採取的不同處理方法和態度,也沒有明確具體訓誡的程度和罰款的數額,這有可能會引發關於司法尺度統一和公平性的新疑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根據新民訴法關於對逾期舉證行為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進一步做了細化規定,第一百零一條和一百零二條採取綜合考慮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是否具有客觀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期提供證據、證據是否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因素,確定是否採納逾期證據。
三、簡易程序及小額程序舉證期限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款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 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出台前簡易程序舉證期限並無確切規定,僅規定了不受普通程序的舉證期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了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法院確定,但不得超過十五日,同時新增規定了小額訴訟的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七日。以上規定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期限限制,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於實務工作的開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根據新民訴法關於對逾期舉證行為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進一步做了細化規定,第一百零一條和一百零二條採取綜合考慮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是否具有客觀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期提供證據、證據是否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因素,確定是否採納逾期證據。
四、申請調查收集證據、證據保全、證人出庭作證的提出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九十八條第一款 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提出。
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申請證據保全、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期限做了改變,統一規定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或提出,取消了此前要求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或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的規定。上述規定相比此前的規定改變了以往司法實踐中申請調查收集證據、證據保全、證人出庭作證的提出期限不同的情形,更加符合民事訴訟實踐要求。
我們最好在訴訟之前就將證據準備充足,如此才能都更大的勝算,超過期限後,會給我們帶來許多問題,處理問題就會更加棘手一些,所以大家一定要慎重,凡事都要有提前量,有充分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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