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意見是證據還是結論?
一、鑑定意見是證據還是結論?
鑑定意見在我國既是一種證據,也是一種結論,從法律證明力上來説,作為一種法定證據,從得出的結果來看是一種結論。
1、實物證據一般不受人的主觀因素影響
實物證據本身是客觀存在的,且往往伴隨着案件的發生而形成,一般難以受人的主觀因素而改變,不像言詞證據那樣易受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而且實物證據在很多情況下是經司法和執法人員勘驗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經發現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們是證實案情的有力證據。但是,時過境遷就可能永遠滅失而不能再成為證據,這又是實物證據本身所具有的弱點。
2 、實物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一般是靜態的、片斷的
實物證據是人們無法與之相互交流的“啞巴證據”,它如實地記錄下客觀發生的事實卻不能主動地向人們展示,只能通過科學技術和實踐簪簿用人的語言對其進行翻譯和解讀,這同時説明實物證據與案件客觀事實的關聯性不如言詞證據那般明顯;而且,由於除視聽資料以外,實物證據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實的一個片斷、一個側面、一個環節、一個場景等,而不能像言詞證據那樣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對實物證據的運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實物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並注意把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結合起來使用。
3、實物證據的種類和範圍與人類的認識能力密切相關
實物證據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載的證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類的認識能力直接決定實物證據的適用範圍和證明的準確程度。
二、鑑定意見屬於言詞證據
根據上文的描述,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根本區別在於:
1、生成的時間是否在案件發生後
2、是否受個人主觀因素的影響
言詞證據是由知曉案件情況的人通過陳述而產生的口頭或書面證據,鑑定意見是鑑定人員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針對案件中涉及的的專門性問題發表的個人意見,鑑定人對自己出具的鑑定意見採取的是個人負責制。由此可以總結出鑑定意見的特點:
(1)鑑定意見是在案件發生之後產生的
(2)鑑定意見是鑑定人的個人意見,會受鑑定人主觀因素的影響
在我國刑事訴訟活動當中,經常可以看到的一種東西就是鑑定結論,比如説在一些專業的領域方面,需要由專業人員作出相關的意見和結論,這個是可以作為法定證據來進行使用的,當然,從鑑定得出的結果來看,他確實也是屬於一種專業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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