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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產假天數是多少,產假期間享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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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女員工,產假是我們應有的權利。不要讓公司自有的規章制度,剝奪了廣大女職工應享有的權利。關於女職工能夠享受的產假天數,以及在產假期間所能獲得的權利,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女職工產假天數是多少,產假期間享有哪些權利?

一、女職工產假天數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

懷孕期:產前檢查時間也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分娩期:90天(產前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個加15天)

晚婚晚育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可申請加30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根據各地政策,報銷範圍有差異)

二、產假期間享有哪些權利?

1、懷孕解僱

這可以分為依約定解僱,未依約定解僱兩種。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職時僱主會要求職員簽署一份只要懷孕就自動辭職的協議書。而未依約定解僱者,則是並未簽署任何協議書僱主卻自行解僱懷孕婦女。

2、產後解僱

是指懷孕婦女在產後再回到工作職場,卻遭受解僱。事實上,即使勞工依合約簽署了妊娠期自動離職的協議書,但在法律上來説仍然是無效的。

3、權利須知

a、《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b、《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27條的規定(見下)解除勞動合同

c、《勞動法》第2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d、《勞動法》第27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要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另外女職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e、孕婦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

在我國工資分配實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上面就是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享有的各種權利,但是實際懷孕工作過程中,女職工總會遇到各種不同的情況,單位的一些行為可能嚴重侵犯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因此,小編建議在這種時候最好先諮詢一下本站的在線律師,聽聽專業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