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結論是什麼意思
是不是隻要經過專業鑑定的結果就都可以稱之為鑑定結論呢?如果從法律角度來分析的話,這個鑑定結論究竟是什麼意思?而具體又有哪些分類?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瞭解一下鑑定結論的相關知識吧。
一、鑑定結論是什麼意思
鑑定結論,是指鑑定人利用自己掌握的科學技術方法、技能對案件專門問題所作的書面評定。鑑定結論由四個基本要素構成:鑑定對象;鑑定人;鑑定方法;鑑定結論。
1、鑑定對象
是指鑑定活動的客體,即訴訟程序啟動之後司法機關所提取的各種物證;訴訟當事人在訴訟程序啟動之後,向法庭提供的物證;行為人的法定能力。
2、鑑定人
鑑定人是指鑑定活動的主體,即運用一定的科學方法、科學技能對鑑定對象的客觀物質屬性或者對被鑑定人的法定能力進行鑑定的人員。
鑑定人應當同時具備專家資格及鑑定人資格。專家資格也可以稱之為鑑定人的資歷,如鑑定人應當具備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應接受過專業學科教育和技術培訓,能夠熟練運用專業科學技術並有較豐富的工作經驗。鑑定人資格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條例的規定,通過法定的審批手續、註冊手續而取得進行鑑定的法定資格。
3、鑑定方法
鑑定方法是指鑑定人在鑑定過程中所運用的科學方法、科學技能所依照的技術標準或所能憑藉的儀器、技術手段,在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內對物證進行檢測、檢驗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判斷鑑定對象的餓客觀狀況和物質屬性。
4、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是指鑑定人運用自己掌握的專業知識對鑑定對象進行鑑定之後,所作出的分析、評定意見。鑑定結論必須是書面形式。
二、鑑定結論的分類有哪些
按作出鑑定結論所依據的學科理論可分為:
1、法醫學鑑定結論
2、物證技術學鑑定結論
3、司法精神病學鑑定結論
4、會計學鑑定結論
5、工程技術學鑑定
6、考古學鑑定結論
7、生物學鑑定結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
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以上就是對鑑定結論相關知識的介紹,實踐中能夠進行鑑定的人,往往是專業人士,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鑑定人條件才行。而在選擇鑑定機構的時候,當事人也要慎重考慮。如果對鑑定結論不服,那麼可以申請進行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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