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證據相互印證能否定案?
在一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庭會要求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證據,其中包括了言詞證據。那麼在言詞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言詞證據相互印證能否定案?本站小將就這個問題為您提供以下內容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言詞證據相互印證能否定案
對於言詞證據,因為其證明力較低以及具有反覆性的特點,更需要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表明單獨的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需要其他證據來予以印證,補強其證明力。同時該條又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這就表明只要全案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排除了合理懷疑,那麼即使沒有被告人的認罪,也可以定罪結案。
二、言詞證據的特點
1、言詞證據能夠系統全面地證明案件事實
言詞證據是當事人、證人等對其直接或間接感知的案件事實的陳述,往往能夠能夠較為形象生動、詳細具體地反映案件事實的過程和結果,甚至包括案件發生的前因後果和來龍去脈。這是言詞證據的一個突出的優點。
2、言詞證據的證據源不易滅失
言詞證據是人的陳述,陳述的內容是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實。當人直接或間接感知案件事實後,感知到的內容便被輸入大腦的神經記憶中樞儲存起來。由人的記憶生理規律所決定,記憶的內容往往能夠保存相當長的時間,而且感知時刺激越強烈,印象越深刻,記憶的時間也就越長。在有些案件中,調查人員在案發之後很久才能找到證人,但證人仍能較為清晰地講述案件情況。
3、言詞證據容易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的情況
從主觀方面來看,陳述人與案件的利害關係可能是陳述人故意作出虛假的陳述。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都與訴訟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這種利害關係就可能促使他們作虛假陳述。證人雖然一般與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但也會由於個人的認識能力、道德品質或心理傾向而作出失真的陳述,或者因為受到威脅、利誘而不如實陳述。從客觀方面來看,言詞證據的形成是一個相當複雜的過程,一般要經過感知、記憶、陳述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都可能因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失真,使言詞證據聚在反映案件事實時出現偏差。
4、言辭證據主觀性較大,穩定性較差
在所有的法定證據種類中,言詞證據屬於主觀性較大、穩定性較差的證據類型。當事人在特定時期、特定場合,由於特殊情況的出現,可能會做出對自身不利的虛假陳述,一旦時間和環境發生改變,當事人的思想也會發生巨大的變化,從而就同一事實做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陳述,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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