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錄的錄音是否能作為證據
一、偷錄的錄音是否能作為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頒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70條第三款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度對無誤的複製件,對問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效力。”
據此,錄音資料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可作為證據使用。具體而言,以下三種私自錄音,有可能作為證據被採信:
一是一方當事人偷錄,對方當事人雖不同意,但無其他利害關係人在場並證實私錄過程真實的,可以作為證據;
二是被錄音者雖不知道祕版密錄製,但結束後知悉並表示同意的,可以作為證據予以採信;
三是錄音資料經過鑑定證實未經剪輯、拼湊、篡改和臆造,並有其他相關證據相印證的,可以認定其效力。
二、錄音作為證據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民事訴訟法中規定錄音等視聽資料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證據。
錄音證據有效的認定
1、錄音對象必須是本人
只有債務人(欠款方)或者是承擔義務的一方的講話才能對他本人有約束力。實踐中有人不承認被錄音人是他本人,這時您應及時申請進行司法鑑定。
但鑑定費用您先預交(費用很貴,一般按照分鐘收費),最後鑑定費用承擔問題由法院判決(一般由敗訴方承擔)。當然撥打的電話最好是被錄音者在電信或者移動等公司登記的號碼。
2、錄音內容必須完整
如果是欠款,那麼錄音應讓債務人完整説出欠錢的具體金額和來龍去脈。金額最好具體到個位,越具體越好,越準確越好。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內容或者是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3、電話錄音應當未做技術處理
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有些時候錄音者會故意引導對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後進行技術剪輯,得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真實,也是無效的。
4、電話錄音取得方式應當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例如不能憑同意結婚的錄音要求法院判決結婚(因為婚姻法規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5、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因此在錄音時應注意言行,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6、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
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後,應拷貝到電腦後,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鑑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後要整理成書面材料,並刻製成光盤(法院需要)。
7、電話錄音可以公證
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並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經過公證的證據證明力高於一般的證據。公證的錄音可以被法院認定沒有經過剪接,另外公證費用也不高。
總之,在沒有直接證據或現有材料為複印件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電話錄音或現場錄音。錄音之前,不要打草驚蛇。同時一定要梳理材料,挑選出需要錄音的關鍵內容,不要遺漏關鍵細節。
《民事訴訟法》中規定錄音等視聽資料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證據。格外,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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