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證據規則的含義是什麼?
在我們刑事訴訟領域,證人證詞是非常關鍵的定案依據。有關證人如何提供證詞也有嚴格的規範,意見證據規則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規則,那麼意見證據規則的含義是什麼?我國法律對此有什麼規定?下面本站小編將帶來相關內容。
一、意見證據規則的含義
意見證據規則,是指證人只能陳述自己親身感受和經歷的事實,而不得陳述對該事實的意見或者結論。
二、意見證據規則排除的理由
1、證人發表意見侵犯了審理事實者的職權;
2、證人發表意見有可能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產生誤導;
3、普通證人缺乏發表意見所需要的專門性知識或者基本的技能訓練與經驗;
4、普通證人的意見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沒有價值,證人的職責只是把事實提供給法院,而不是發表對該事實的意見。
三、我國的立法規定
我國將證人和鑑定人予以區分,鑑定意見是一種獨立的證據種類,作為某一方面專家的鑑定人的意見可以作為訴訟中的證據。《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對作為專家證人的鑑定意見的審查,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同時,關於普通證人的意見證據,《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12條第3款也作了規定,即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
四、意見證據規則的理論依據主要表現
1、證人發表意見侵犯了審理事實者的職權。
2、證人發表意見有可能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產生誤導。
3、普通證人缺乏表意見所需要的專門性知識或者基本的技能訓練與經驗。
4、普通證人的意見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沒有價值。證人的職責只是把事實提供給法院,而不是發表對該事實的意見。
五、意見證據的法律解讀
意見證據,是證人根據其所感知的事實作出的意見或推斷性證言。根據證據法原理,一般證人的證言僅僅是指某人就自己親自經歷或者體驗的事實而在法庭上所作的客觀陳述。若證人證言中包含對案件事實發生、發展經過的猜測、推理和評論因素,則屬於意見證據
意見規則是規範證人作證範圍的證據規則。在英美證據法上,作為一般原則,證人只應就他曾經親身感知的事實提供證言,而不得就這些事實進行推論。意見規則以否定性形式表達了此項要求。
意見規則的基本內容是,證人有關事實的意見、信念或據此進行的推論,為證明所信事實或推論事實為真,一般不具有可採性。例如,某甲進門後,看見某乙一邊擦流着血的鼻子,一邊怒視某丙。那麼,某甲只能如實地表述其所感知的事實,而不得就上述事實推論説:“某丙打了某乙”——儘管事實上極有可能確實如此。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簡單來説,意見證據就是證人根據所見所聞作出的證言。在刑事訴訟中,正確理解意見證據規則的含義非常重要。要不然的話,證人根據所見進行猜測性的陳述,就會導致證據不清,容易誤導案件審理方向,不利於維護司法公正,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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