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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證據規則在民訴中的規定

一、意見證據規則在民訴中的規定

意見證據規則在民訴中的規定

我國,雖然民事訴訟法無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均否定了普通人意見的證據能力。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57條規定: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二、民事訴訟法中的普通人意見證據的審查規則

根據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審判階段對普通人意見的審查可分為兩個階段:開庭前的審查與法庭審理的審查。開庭前的審查,根據《民事訴訟法》182條第2款要求確定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問題的規定,審查的重點應當是普通人意見是否具有“法庭准入資格”。這種法庭准入資格的審查,實際包括證明力的審查與證據能力的審查。具體而言,也就是需要審查普通人意見是否具有相關性,是否通過合法程序獲得。法庭審理的審查,審查的重點是該意見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普通人意見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主要取決於該意見是否具有相關性與可信性。從意見的形成過程來看,不管是普通人意見,還是鑑定意見,均是意見主體將所掌握的事物之間的因果關係應用於某種事實,通過推理獲得一種個人意見。這種個人意見是否符合事實而具有可信性,主要取決於以下因素:一是作為意見基礎的事實是否充分可靠;二是意見主體是否掌握了與作出某種推論所需要的事物因果關係相關的知識;三是意見主體是否忠實地將這種因果知識運用於基礎事實,從而得出合理的意見。將以上兩個階段需要審查的內容概括起來,實際可分為四個方面:一是普通人意見獲得的合法性;二是普通人意見內容的相關性;三是普通人意見主體的適格性;四是普通人意見內容的合理性。由於目前對於非法取證的論述較多,普通人意見獲得的合法性問題與其他證據的合法性問題並無重大區別,本文不再對此進行論述,而只針對其他三個方面的問題進行論述。

民事訴訟法否認了普通人的意見證據,將意見證據分為證人意見證據和鑑證人意見證據。鑑證人的意見由於其具備專業知識而被採納。證人的意見證據由於不具備專業知識,出於對案件專業性的考慮,不予以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