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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意義何在?

一、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意義何在?

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意義何在?

1、有利於司法機關嚴肅執法

有利於司法機關嚴肅執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員非法取證行為。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使執法人員在實施違法行為之前,就想到其後果。非法證據的排除,是對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工作的最終的否定和譴責。

2、有利於徹底糾正違法行為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利於徹底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減少冤假錯案。實踐中,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無不與辦案人員違法取證有關,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儘管可能放縱犯罪,但其最大優點就是要保證言詞證據的自願性,從而達到定罪處罰的準確性的目的。

3、有利於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的權利

非法證據規則有利於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的權利,能促進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制觀念的轉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否在刑事訴訟中確立,存在一個價值權衡的問題,如果允許將非法取得的證據作為定案證據,對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實現國家刑罰權是有益的,但這樣做是以破壞國家法律所確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為代價的。反過來,如果對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又會阻礙對犯罪的查明和懲治,這與該國的刑事訴訟目的、主導價值觀念,對公民個人權利重視程序等因素都是相關的。該規則的確立,是一國文明水平的標誌,它體現了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制觀念的轉變,即從懲罰犯罪第一到注重保護人權的訴訟觀念的進步。

二、非法證據的範圍包括哪些?

非法證據的範圍包括:

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製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2、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製作或調查收集證據材料;

3、律師或當事人採取非法手段製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4、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一定是根據掌握的證據事實結案的。對證據效力的認定有嚴格標準,必須形成完整證據鏈。我國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樣可以保障法院作出公正客觀的判決,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同時,對非法證據的排除可以有效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