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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法院可以舉證嗎?

一、民事訴訟中法院可以舉證嗎?

民事訴訟中法院可以舉證嗎?

民事訴訟中法院是可以舉證的;人民法院根據法定程序,在一定條件下對能證明案件的事實,予以提供.提取或者固定的訴訟行為。審判人員收集證據行為是對當事人舉證不能的一種補充。《民事訴訟法》第明確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證據應當主要因雙方當事人自己提供,提不出足夠證據應當承擔敗訴的風險但中國的事情是複雜的,人口多,文盲多,法律知識普及極其有限,加之民事案件的複雜性決定了某些時候當事人的確難以提供相應證據,而以法院的身份出面提取證據則相對要容易些。所以審判人員在一定範圍內行使收集證據的職權至少在當前是十分必要的。

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的範圍包括: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並已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和該證據線索的;

(2)應當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託鑑定的;

(3)當事人雙方提出的影響查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材料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效力的;

(4)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自行調查收集的其它證據。這些證據經人民法院調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負責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就是敗訴的風險)。

二、民事證據的排除應當限定在哪些情況之下?

民事證據的排除應當嚴格限定在如下四種情況:

1、以犯罪的手段或方法獲取的;

2、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或手段獲取的;

3、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手段或方法獲取的;

4、有提出證據負擔的一方當事人,在訴訟期間,故意或因重大過失行為而未提出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民事訴訟中法院是可以對案件提供證據的,但法院不是舉證責任人,一般是由誰起訴誰來提供相關的證據,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這樣才能保障所判決的結果是正確的,如果對判決有任何不服的,也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