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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一審舉質未質證可以嗎

一、民事訴訟一審舉質未質證可以嗎

民事訴訟一審舉質未質證可以嗎

根據案件情況判斷,有些情況是不需要質證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定》第39條規定:“在證據交換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並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第4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説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並非所有的證據都必須經過質證,對於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不用在法庭上質證。另外,對於對方當事人自認或不予反駁的證據也不需要質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認可或不予反駁的,可以確認其證明力。“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自認的規定,對於自認的情況,應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質證責任,該證據可以不經過質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二、質證中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1.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無須進行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審判人員應當在庭審中對此説明。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已經認可的證據即表明當事人雙方對該證據的證明力沒有異議。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因為如果公開質證就有可能泄露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侵害個人隱私。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的案件不應當公開審理,而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證據規定》規定商業祕密的案件不得公開質證,因此即使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法院沒有準許當事人不公開審理申請的,也不能公開質證。也就是説,公開審理的案件有可能存在不公開質證的情形。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如果涉及上述三類案件的一定是不公開質證,但不公開質證並不等於不質證,不公開質證可以理解為質證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時,不得有不得接觸該國家祕密、瞭解該商業祕密和知曉隱私的人在場。如果質證的對方當事人屬於不得接觸該國家祕密的人時,實際上質證就無法進行。這種情況下,應當在當事人證明其屬於國家祕密時,由法院直接對該證據的效力加以認定。涉及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

3.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主要目的在於有效地質證證據的法律效力和證明力。

4.質證一般採取一證一質,逐個進行的方法;也可以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對一組有關聯的證據一併予以質證。當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分別圍繞其訴訟請求逐個予以質證。法庭應當將當事人的質證情況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核對後簽名或者蓋章。已經質證的證據一般不得重複質證。

在民事訴訟的過程當中,雙方當事人需要進行舉證,而在開庭審理以後需要進行證據交換,也就是質證,一般情況下對於提交的證據都是需要進行質證的,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比如説雙方都已經認可的事實的情況下,那麼就不需要進行質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