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第三人可以質證嗎
可以,
質證的主體是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審判人員雖然主持質證活動,雖然也需要將自己調查收集的材料在質證中出示,雖然有時也會向當事人發問,但不是質證的主體。其在質證中的任務是引導當事人進行質證,維持質證活動的秩序和聽證。
質證是指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宣讀、展示、辨認、質疑、説明、駁等活動。質證既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之間相互審驗對方提供的證據,又是幫助法庭鑑別、判斷證據。
質證的客體是進入訴訟程序的各種證據,既包括當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證據,又包括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前者由雙方當事人互相質證,後者則由審判人員出示後,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質證的內容是審查訴訟材料是否具備證據的特徵,即是否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向法庭表明哪些材料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哪些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質證在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作用。對當事人來説,它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手段。當事人通過質證,一方面可以向法庭説明自己提供的證據是真實可靠的和這些證據所具有的證明力,另一方面可以向法庭揭露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虛假的證據、違法取得的證據,或者説明對方提供的證據只有很弱的證明力。對於法院來説,它既是將證據材料轉化為證據的一個必經環節,也是審査核實證據的法定方式。《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最高法院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03條中進一步明確,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些規定表明質證是法院審查核實證據的基礎性程序。
質證一般是由原告被告以及第3人來進行質證的質證,一般採取的是一證一證逐個進行的方法,當然也可以採用其他比較靈活的方式,但案件當中具有兩個以上獨立存在的事實或者是訴訟請求的時候,法庭是可以要求當事人來進行逐項陳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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