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舉證與質證期限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舉證與質證期限是什麼?
民事訴訟舉證與質證期限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並且經過人民法院准許。質證時間應該由法官根據案情和具體情況來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由雙方協商並經法院認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於30日,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少於30日,前述舉證時限屆滿後,基於特定事實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證據或反證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簡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於30日,當事人協商不超過15日。從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次日計算。
二、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範圍有哪些?
民事訴訟當事人,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關係人。民事訴訟當事人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1、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凡不是以自己名義而以他人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當事人必須是發生民事爭議的一方,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如支持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起訴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當事人進行訴訟,是要人民法院對他們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作出裁判。因此,雖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如證人、鑑定人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很多人可能對於與民事訴訟活動當中的一些程序方面的問題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比如説不了解舉證期限和質證期限,實際上舉證期限適用普通程序是不能夠少於15天的時間,而質證期間的話就是人民法院的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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