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舉證與質證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的舉證與質證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的舉證與質證規定是人民法院實行“一證一舉一質”和“一組一舉一質”的質證方式,當事人應對證據材料的證明效力進行辯論和反駁,對證據材料進行審驗、質疑、辯駁必須當庭明示是承認或否認,當事人舉證和質證的次序:先由原告出示證據,由被告進行質證;再由被告出示證據,由原告進行質證。就同一事實,一方當事人舉出的證據,另一方不認可的,舉證責任轉移,由不認可的當事人舉出反駁證據。就同一事實,一方當事人舉出的證據,對方進行反駁,反駁理由充足的,原舉證的一方可重新舉證。
1、質證準備
收到對方的證據後,應當與當事人緊密溝通,就對方提交的證據形成質證觀點,主要圍繞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詢問當事人這些證據是否存在、真實。對我方不利的證據有否可以否認的可能,比如説傳真。
這個過程同樣應當慎重,同時有否證據可以反駁對方的這些證據。
同時,應當及時與承辦審判人員聯繫,詢問對方的舉證期限何時屆滿,屆滿前有否補充證據等。(注:“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的客觀聯繫,這種聯繫具體來説有因果聯繫、條件聯繫、時間聯繫、空間聯繫、必然聯繫、偶然聯繫等,其中最常見、最主要的是因果聯繫。一切傾向於證明待證事實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證據均為相關證據,否則不具有關聯性。)
2、質證技巧
總的一個原則是圍繞着“三性”進行。首先要聽清楚對方在提供這些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緊緊圍繞對證據的合法性(證據主體是否合法、證據形式是否合法、證據取得方式是否合法、證據程序是否合法)、真實性、關聯性展開質、辯、驗、判。逐一識別、判斷。
二、從哪些方面發表質證意見?
就證據來源形成是否合法、與訴求的關係、有否完全質證、是否可用推定等發表綜合意見:
(1) 原件/複印件;
(2) 證據的來源是否合法;
(3) 證據是否存在瑕疵、偽造的痕跡;
(4) 證據本身內容上是否矛盾;
(5) 證據與本案是否存在關聯性;
(6) 證據是否能達到對方所説的證明目的;
(7)證據是否與無需舉證的事實相違背。詞語表達有:“這份材料真實性無法確認,這份材料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這份證據無法達到對方所説的證明目的,這份證據來源不合法”等等。當然每個證據的質證意見均應從三性着手,質證意見要有層次感,要有條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確認,其次真實性,最後是關聯性。也可以從形式到內容進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觀點要鮮明,不要含糊其辭。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很多人對於民事訴訟程序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比如説在訴訟過程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舉證和質證這樣的一種環節,因為證據是非常的重要的,只有經過了舉證和質證的證據,才能夠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所採納的,這在《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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