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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質證方法是什麼?

第一、證據提出的主體是否合法。

民事訴訟質證方法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法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案件審理需要的證據,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民事訴訟證據提出的主體是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當事人包括其訴訟代理人,法院主動收集證據如前所述,也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收集證據。實務中,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的證據,主體上自然適格,但是法院提出的證據,就要按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即法院收集證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啟動程序,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法院收集證據的範圍。如有違反,法院的取證就無合法性可言,偏離了其做為裁判者的中立地位,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將得不到保障。

第二、證據提出的時間是否合法。

舉證期限當事人可以協商並經法院認可,法院指定時不得少於三十日,時間從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算。超出舉證期限不提交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設置了證據失權制度,逾期提交證據視為當事人放棄舉證權利,法院將不組織質證,例外情況是對方當事人同意。舉證時間上還需要注意的問題是,申請法院調查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提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提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一、二審中出現的新證據,應當分別在一、二審開庭前或開庭審理時提出。法律上對證據提出時間的規定,其本意是確保訴訟正常進行,督促當事人行使舉證權利,實務中法院對此要求並不嚴格。但是,當事人應當嚴格按要求的期限進行舉證,以免造成對方當事人的對已方證據的抗辯理由,同時,也要在質證過程中對對方的此類證據提出駁斥意見,爭取法院能以證據法定的要求不予採信。

第三、證據的形式和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對證據形式合法性的質證,首先是審查證據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類證據之一種,不屬於其中之一,即可以排除其合法性。其次要對具體證據的形式審查是否符合法律的對形式要件的規定,如書證要提交原件、物證要提交原物、視聽資料要有原始載體、證人證言要有證人到庭接受質詢等。對此進行抗辯後,如沒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其證明效力將會大降低。

證據的取得方式在民訴證據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在質證的過程中,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涉嫌以欺騙、強迫、收買等不正當方式取得,有可能影響其真實性,有做偽證可能的,應當提出合理的抗辯理由,以降低對方證據的可信度,直至其法院不予採信沒有證據的效力。

第四、證據取得是否嚴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共公利益。

這是證據合法性的最基本要求,主要是指對侵犯公共利益或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法院應當排除適用。如,當事人私自錄音取得的視聽資料,如果嚴重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採用法律明文禁止方式取得的,實務中一般認定為不合法。對此類證據質證應當注意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對是否達到“嚴重”程度的進行考量,對沒有達到嚴重程度的要注意證據本身是否存在疑點,是否有其他證據的支持,如果再能提出證據進行反駁,就能達到一定的質證效果。

綜合上面所説的,質證就是屬於對當事人提出來的證據通過詢問、辯解等方式進行實施,一般在進行質證時就需要通過不同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可以從證據的來源,以及提供證據的主體,同時還有證據的取得是否合法來進行質證,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標籤:民事訴訟 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