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證據質證規則是什麼?
一、證據質證規則是什麼?
證據質證規則是必須證據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之後才能夠對此裁判。逾期舉證,指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其法律後果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證據什麼時候提交給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通知書上載明提交證據的時間及逾期提交的法律後果。如果由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的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日,簡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舉證期限,不受30日的限制。當事人也可以協商確定的期限,並經法院認可。
三、舉證期限結束後還可以提交證據嗎
對下列情形的證據,雖然超過舉證期限提供,但人民法院仍將證據納入審理範疇:
1、一審中的新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2、二審中的新證據: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再審中的新證據: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法院將該證據納入審理範疇。
視為新證據:當事人經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民事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活動以及行政訴訟活動都是需要列舉證據的,而我們國家的相關訴訟法律當中,對此也是有非常明確的質證規則的確定。比如説民事訴訟活動中的質證,就需要在法庭上出示證據,由對方當事人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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