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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質證是指什麼規定?

民事訴訟質證,是指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由當事人就其舉證和法院依職權取證而獲得的證據通過出示、辨認、詢問等質詰方式證明證據效力的一種訴訟制度。它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民事訴訟質證是指什麼規定?

1、程序的法定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同時,第六十六條亦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由此可知,一是法庭上對證據的辯論和質證,是審查證據的法定程序,是證據真實性的重要保證,沒有經過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使用;二是質證必須依法進行,不能因當事人的任性及法官的任意而隨意取捨。

2、主體的特定性。即質證的主體僅限於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法院不是質證主體。對當事人來説,質證不僅是一種訴訟義務,更是一種訴訟權利,只要是適格的當事人,即當然地擁有質證權。同時,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不質證或不能證明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就應承擔質證不能的責任,即承擔敗訴的風險。但質證不能並不必然導致敗訴,因我國民事訴訟法在規定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同時,還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或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應當調查收集。”

3、質證對象的廣泛性。質證的目的是審查判斷證據的證明效力,故而,只要是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7類證據(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無論是當事人提供的,還是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均可成為質證對象。此外,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交當事人互相質證,在當事人提出異議時,法官也可作必要説明,消除當事人的疑惑或誤解,更利於實現程序合法和實體真實的民事訴訟總體目標,必要時也可叫當事人提出反證或證據線索。

4、質證範圍的針對性。當事人為實現勝訴的目標,受訴訟利益的驅使,往往會同時舉出很多的證據,對此,審判人員在主持質證時,應對質證的範圍認真把握,交付質證的證據不是越多越好,更不能眉毛鬍子一起抓,一定要針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抓住具有關聯性、合法性、客觀性的關鍵證據質清、質透,做到有的放矢、突出重點。

5、質證方式的多樣性。我國民事訴訟法未對質證方式加以規定,但從立法精神看,只要能當庭用來對證據進行質詰詢問的合法方式均可適用。由於作為質證對象的證據材料很廣泛,故交叉詢問、辨認、辯駁、出示、解答等方式均可。那種認為質證的唯一方式是言詞回答的認識是不當的,當然,由於民事訴訟證據中往往以書證、言詞證據為多,所以言詞回答往往成為基本方式。

在進行質證時應該注意依據法律進行辯述,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和敏鋭的觀察力,同時要尊重對方,不得打斷辯方講話以及出言不遜等。瞭解民事訴訟質證程序,尤其是要知道質證時的注意事項和質證方法,這樣有利於我們維護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標籤:質證 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