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被告人質證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人民法院確定的質證順序遞交相關的證據即可。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過程中發表過質證意見的證據,視為質證過的證據。當事人要求以書面方式發表質證意見,人民法院在聽取對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准許。
質證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審判人員對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進行説明後,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由審判人員對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進行説明後,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但是仍然接受當事人的質證。
證據應當是原物或原件。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原物。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對質證進行了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過程中發表過質證意見的證據,視為質證過的證據。當事人要求以書面方式發表質證意見,人民法院在聽取對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准許。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書面質證意見送交對方當事人。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審判人員對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進行説明後,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由審判人員對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進行説明後,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民事訴訟質證程序為先由原告出示證據進行質證,再由被告出示證據進行質證,最後由第三人出示證據進行質證。證據是我們進行訴訟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質證是民事訴訟中一個重要的環節,許多人都知道在民事訴訟庭審中,有質證這麼一個環節,此時是應當瞭解具體的民事訴訟的質證程序的。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證據必須經過當事人在法庭上質證。證據應當上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説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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