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院庭前質證前提條件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院庭前質證前提條件是什麼
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而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或者社會影響重大案件,可以召開庭前會議。庭前會議在法庭或者其他辦案場所進行,由審判人員主持,控辯雙方參加,必要時可以通知被告人到場。在庭前會議中,可以組織控辯雙方展示證據,聽取控辯雙方對在案證據的意見,梳理爭議。
二、在法庭上進行質證的程序有哪些
1、出示證據。
質證開始於一方當事人向法庭和對方當事人出示證據。出示方式包括宣讀、展示、播放等。
2、辨認證據。
一方當事人出示證據後,由另一方進行辨認。辨認的意義在於瞭解另一方當事人對所出示證據的態度,以便決定是否需要進行質證。辨認的結果分為認可和不予認兩種。如承認對方出示的書證的內容是真實的,對已經為對方當事人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確認其證明力,無須作進一步質證。
3、對證據質詢和辯駁。
一方出示的證據為另一方否認後,否認一方當事人就要向法庭説明否認的理由。質證方陳述完否認的理由後,出示方還可以針對否認的理由進行反駁。然後再由質證方對反駁的理由進行辯駁,直至法庭認為該證據已審查核實清楚。
在質證過程中,質證方經法庭許可後還可以向出示方提出各種問題,除非所提問題與質證目的無關。
審判人員在必要時,也可以向當事人發問。質證一般採取一證一質,逐個進行的方法。
三、質證後的判定是怎樣的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質證是案件勝敗的關鍵,證據不充分的一方是敗方會承擔敗訴責任,會承擔訴訟費用,自己提出的權利得不到保護,要承擔對方的權益,並且在規定的時間期限之內履行敗訴責任。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儘量找律師維權,勝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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