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況刑事訴訟法不逮捕的?
所謂訴訟,就是平時所講的“打官司”,平時生活中我們對於法律知識的缺乏,會讓我們容易存在一些認知誤區。比如犯法了是不是一定會被逮捕,是不是一定要坐牢?我們知道犯法了一般就會被逮捕或者拘留,我們會覺得一旦坐牢自己人生就留下了一點污點,那麼有哪些刑事訴訟法不逮捕的?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有哪些情況刑事訴訟法不逮捕的?
1、應當不予逮捕
根據《規則》第143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①不符合上述應當或可以逮捕條件的;②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2、可以不予逮捕
根據《規則》第144條,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年滿75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可以予以逮捕的情況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對於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面對刑事訴訟法不逮捕有應當不予逮捕和可以不予逮捕的情況,其中年齡不同也會有一個標準,不過也要根據實際案件情況的嚴重程度而論,不論是哪種情況,都是會受到法律相應的制裁,還是希望人人都能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如果犯了法就要了解詳細的法律相關知識來接受相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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