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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會造成民事訴訟法中的罰款?

在生活中,難免會有些人會對工作人員審理案件造成干擾,為了能使案件順利進行,民事訴訟法説明了人民法院可以對主要負責人進行罰款。那麼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具體哪些情況會被罰款呢?民事訴訟法中的罰款額又是多少?下面本站的小編會為你進行具體的介紹。

哪些情況會造成民事訴訟法中的罰款?

一、民事訴訟法中的罰款

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在對個人及單位罰款金額的基礎上,加大了處罰力度,加重了行為人的違法成本,也是國家為了解決執行難,加大法律的威懾力的一項重要舉措。

比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從法律層面看,大幅度的提高處罰金額,形成強大態勢;從執行層面看,可以有效的遏制藐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效力的行為。總體來説,該條規定具有重大的積極意義。但任何一種好的制度都是一把“雙刃劍”,用好了,他能起到法律應有的作用,用不好,它的消極意義將不斷膨脹,最終使其失去法律者指定法律時的初衷。

法律雖有該條規定,但並不是意味着在實踐中對任何妨害訴訟和執行的行為都一視同仁的給予處罰或者高額處罰。

二、區別對待,其主要原因

(1)我國人口眾多,雖經過多次普法教育,但公民的整體法律素質和法律意識不高;

(2)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

(3)具體案情各異;

(4)人民法院需要對妨害訴訟和執行的行為施加威懾力的大小程度不一。所以該條是給審判法官和執行法官一個處罰幅度,在這個幅度範圍內,由審判法官和執行法官根據案件基本情況,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科學的設定一個數額,從而達到懲治違法行為和形成法律威懾力的立法目的。

三、罰款需具備的構成要件

1、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1)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義務人沒有在生效文書確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義務

(3)權利人依據上述生效文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人民法院已立案執行

(5)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義務

(6)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義務(如無特殊説明,本文僅指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

(7)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義務的原因不是其客觀不能履行,而是其主觀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符合上述條件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採取司法拘留措施,情節嚴重的還可以移送公安部門進行偵查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2、要有妨害訴訟和執行的行為存在

任何處罰都必須建立在一定的基礎違法事實之上,沒有基礎違法事實,根本談不上處罰。因為罰款是對行為人在經濟上增加支出,是僅次於人身限制之後的較為嚴重的強制措施,所以,作為審判法官和執行法官應當從嚴執法。如何沒有法律法規規定,隨便給予某單位設定義務,這是司法權的濫用。

3、違法行為的嚴重性

行為的輕重是我們課以處罰、裁量處罰的重要依據。也就是説,不是所有的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情形的行為都必須給予處罰。法律課以處罰的條款,從嚴格意義上講是“不得不”被動的事情,只有在罰款以外的措施尚不能教育行為人,不能對行為人起到震懾作用的情況下,才對行為人實施處罰。行為人的行為的嚴重程度,是我們裁量的依據,判斷行為人的行為的程度,法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這得依靠法官根據具體情節適時作出評判。

綜上所述,以上詳細的介紹了可以構成罰款的幾種情況,以及罰款的金額具體是多少,對於一些妨礙法院審理案件,無視法律,甚至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報復的人,為了使案件能夠公平公正的得到處理,民事訴訟法中的罰款是十分必要的。希望大家在行使權力的同時,也要遵守法律,不要妨礙工作人員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