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訴中止的情況有哪些?
一、民事抗訴中止的情況有哪些?
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沒有確定權利義務關係承受人;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院作出中止執行裁定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即是當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履行義務的條件時(應有新的證據證明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隨時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恢復執行程序。
二、法律依據
《民訴法》第256條,《民訴法解釋》第466條總結:
1、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後請求中止執行的。
3、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5、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7、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8、執行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9、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10、仲裁裁決的被執行人依據《民訴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11、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的。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
以上就是民事抗訴中止的相關認定情況,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由司法機關對訴訟的具體情況進行認定後作出,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或者不知道怎麼提出抗訴中止程序的,可以直接向受理的司法機關諮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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