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要不要開庭,哪些情況不需要開庭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對於由一審程序審理的判決結果不滿意的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上訴,也就是二審。對於二審也並不是一件多麼陌生的事情,對於法院認定的問題不同意也是常有的事情。那麼民事訴訟二審要不要開庭?哪些情況不需要開庭?
一、二審開庭問題的簡介
第二審程序由當事人上訴而引起的。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會將副本在5日內送達被上訴人,由此時間可推算對方是否上訴,當然也可以詢問一下承辦法官,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能並非同一天收到判決書。
如果收到上訴狀,被上訴人有15天答辯期,二審答辯較一審重要,因為一審要開庭審理,當庭可以詳盡發表意見,而二審由開庭審和書面審,若不交答辯狀,而法院又決定書面審,則發表意見的機會就少。所以,應重視寫好二審答辯狀。
現行《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二、二審不開庭的情況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以下四種情況,可以不開庭審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
(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以上便是民事訴訟二審要不要開庭?哪些情況不需要開庭?的具體內容,從文章中大家可以瞭解到,二審一般都是不開庭審理的,只有當出現了法律中規定的特定情節時才會開庭審理。所以一般情況下二審都是通過書面審理來完成的,雖然這樣有效的控制了司法資源,但是對於對於公正性來説可能還是有點欠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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