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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證據規則規定

一、起訴材料的審查

我國民事證據規則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起訴時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二、舉證期限的確定與開庭

舉證時限制度是新證據規則的一個偉大創舉,是我國適應世界民事訴訟立法普遍趨勢的一個大膽嘗試。其包含如下訴訟理念:

1、舉證責任。在現代民事訴訟中,法院對當事人的請求承認與否必須以一定舉證責任與分配為基礎,如果對舉證期限及逾期舉證後果不作明確規定,舉證責任將形同虛設。舉證時限制度的功能,正在於通過規定當事人若不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將失去證據的提出權和證明權,承擔敗訴風險,從而促使舉證責任得以貫徹;

2、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有時或許有正當理由,但更多的時候是出於故意實施證據突襲,是濫用訴權的典型表現。因此有必要在民事訴訟中確定誠實信用原則,倡導當事人的誠實義務,抑制程序權的濫用。舉證時限制度就是充分強調當事人在提出證據層面上的誠實信用的保障

3,程序安定原則。所謂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訴訟運作應依法定時間先後展開並作出終局決定,從而使訴訟保持有條不紊的穩定狀態。程序運作的安定必須貫穿於整個訴訟過程中。倘若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甚至訴訟終結後的再審程序中,允許當事人隨時提出證據的話,那麼法院的既判力將不復存在,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將始終處於不確定狀態。

它是規範民事案件中證據的有利武器,不僅有利於案件事實的審查,維護合法這的利用,也有利於訴訟效率的提升。特別是舉證時效制度,這從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案件審理水平效率的提升。舉證的原則、舉證責任、誠實信用等規定都是現實審理的要求,是適合我國目前案件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