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最佳證據規則?
一、最佳證據規則指的是什麼?
最佳證據規則,適用於書證。是現代英美法系國家中關於文字材料可採性的一項重要證據規則。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內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為證據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提出文件內容的原始證據。” 最高法院《解釋》第53條規定:“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複印件。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內容的照片、錄像。……”這表明我國刑事訴訟法律所規定的最佳證據規則不僅適用於書證,而且適用於物證。
二、最佳證據規則的適用範圍及條件是什麼?
隨着現代科技的不斷髮展,擴展了最佳證據適用文字材料的範圍。最佳證據隊則的適用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當一方當事人將文書作為證據來證明文書本身時,或者將其內容作為案件的直接依據使用時,才適用該規則。
2、載體的形式不限於紙張,各種不動產和動產都可以成為最佳證據規則的載體形式。
3、不再單純適用物證。對物證的特徵,可以通過證人證言或現代科技手段,如相片、錄像等向法庭展示。如今社會已經將其擴大到現代科技證據形式,如電子計算機的衍生品。
4、是否適用最佳證據規則,法官具有裁量權。例如,當法官認為複製件可以反映案件的真相是時,或證明對象並非文書內容時,法官可以根據自由裁量權來選擇是否需要適用最佳證據規則。
三、最佳證據規則在我國如何完善?
根據上述這些規定,筆者認為,我國現行立法以及司法解釋對最佳證據規則給予了一定關注和重視,但從證據法制的原則出發,現行立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對這一規則的規定還存在一些不足,可以試圖從以下方面進行完善:
1、擴大證據制度在我國的適用範圍。為了防止由於可採信過於嚴格而減少證據,有必要立法來規定文書的範圍擴大至錄音、照相、計算機系統等方面。對於書證也不應侷限於一般意義上的書面文件,對電子證據方面應明確規定。應當隨着時代的發展而延伸有關概念的外延。
2、明確規定可以不提供原件而採用第二手證據的原因。只有法有明文規定才好處理,才能達到訴訟上追求的公平正義。
3、明確規定不提供原件的後果。在可以提供原件,必須提供原件的情況下,要在法律上明確其後果,否則最佳證據規則的操作勢必受到影響。
綜上所述,最佳證據規則簡單來説就是對於書證物證而言,原始證據最重要,其效力要強於複印件。當事人收集證據的時候應該注重對原件的整理。對於民事訴訟代理人和法官來説,如何理解最佳證據規則顯得非常重要,學會正確的應用這一規則,可以最大程度還原案件的真實性,為做出正確的裁決提供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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